【典案聚焦】恋爱期间打欠条,是否必然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刘某与李某曾系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刘某经常在李某的直播间进行打赏,并日常为李某点外卖、送礼物。2025年12月13日,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闹分手。李某遂向刘某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本人李某,因恋爱花费,2025年12月13日欠刘某人民币8000元,双方约定于2026年2月28日还清,如逾期还清,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出具欠条后没多久,双方又和好。12月18日,刘某还购买了一枚金戒指赠送给李某作为生日礼物。后于2026年1月,双方解除恋爱关系。分手后,刘某手持这张欠条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欠款8000元。
李某辩称,8000元实际上是刘某在直播间自愿打赏和为其购买外卖、礼物等日常消费组成,并非借款;欠条是自己在双方闹分手、情绪压力极大的情况下出具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不应偿还。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某与李某之间就案涉8000元是否形成真实、合法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一般须同时具备借贷合意与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
本案中,刘某虽持有欠条,但其在庭审中自认,该8000元系由直播间刷礼物及日常花费构成。法院认为,刘某为李某直播打赏、点外卖、送礼物等行为,均发生在双方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是刘某基于维系感情、增进感情而自愿实施的赠与及消费行为,具有无偿性和人身依附性,并非以将来获得偿还为目的的资金出借。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应当对借贷合意的达成及款项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刘某仅提交欠条一份,未能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款项实际交付等事实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认为,刘某未能充分证明8000元系基于真实借贷关系形成的债务,仅凭欠条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爱关系并不当然排斥借贷关系的成立。现实生活中,情侣之间既可能存在基于感情产生的赠与、消费,也可能存在真实的借款。如果双方具有明确的借款合意,一方实际提供借款,即使双方处于恋爱关系,也应当依法认定借贷关系。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红包、节日礼物、日常消费等,通常属于维系感情的自愿支出,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分手后一般不能要求返还;但如果双方在分手时对此前的经济往来进行清算,并就具体金额、还款期限等达成一致,一方自愿出具欠条,对债务进行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则可能形成转化型民间借贷关系。
本案中,欠条是在双方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的冲突节点出具的,而非双方关系已经明确终结后经理性协商、共同对账形成的结算文书。欠条出具后双方很快重新和好,刘某还继续为李某购买金戒指,双方此后仍维持恋爱关系。涉案欠条并未被双方作为终局性的债权债务结算凭证对待,并不符合转化型民间借贷关系所要求的“对既往债权债务作出明确、终局清算”的实质特征。且刘某未能提供转账记录、消费清单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系双方经对账后共同确认的、与实际支出相符的债权数额。故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要求李某偿还8000元的诉讼请求。
判断恋爱关系中的“欠条”能否作为主张款项的依据,不能仅看是否存在一张欠条,还应结合欠条的形成背景、记载内容、款项实际发生情况以及双方后续行为,审查双方是否具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合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欠条的,应当对自己的意思表示及相应法律后果负责;但如果欠条并无真实款项基础,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法院亦不会仅因形式上存在欠条而当然支持债权人的主张。
本案也提醒恋爱中的双方,在涉及大额财产往来时,应当明确款项性质并妥善留存相关证据。如果确属借款,应明确借款金额、用途及还款期限;如果双方分手后希望通过协商解决既往财产纠纷,也应当对结算范围和债务性质作出明确约定。恋爱关系不能成为逃避真实债务的理由,但一张欠条也不能当然将恋爱期间的所有付出转化为需要返还的债务。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十四条 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