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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件同时告转包人+ 发包人:合同之债 + 代位权可以一并起诉吗?

收录时间:2026-09-11 15:28:35浏览:

《建工司法解释(二)》第六条取代了原《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自2026年6月30日新规施行后,接受转包及违法分包的主体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向直接合同相对方主张付款,不得再突破相对性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这意味着,接受转包及违法分包的主体若想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建工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的规定,通过提起代位权诉讼来维权。由此引发了一个值得深思的诉讼实务问题:接受转包及违法分包的主体能否在同一案件中,同时向转包人和发包人主张付款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基于转包合同关系向转包人主张合同之债,另一方面基于《民法典》第535条,以转包人怠于行使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对于这种将基础合同关系与代位权关系合并审理的做法,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障碍?

 

一、核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合并审理。不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在起诉债务人的诉讼终结前,代位权诉讼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承包人违反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等有关禁止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规定,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参照转包或者分包合同请求承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七条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以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其到期债权实现为由,向发包人行使代位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 合并审理的程序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51款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1条:“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核心争议:同一案件中能否同时按两个法律关系主张付款

既然可以合并审理,那么在满足代位权诉讼基本要件的前提下,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的主体是否也可以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主张两种诉权?

 

【参考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申1050号案件

裁判要旨: 案由应当根据个案诉因及基础法律关系综合确定;当债权人提起的诉讼既包含对债务人的主债权请求(如民间借贷纠纷),又包含对次债务人的代位权请求时,因代位权的成立须以主债权成立为前提,两类诉求在事实上密不可分,普通债权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可以同时存在并合并审理;人民法院在不影响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将两类诉求一并审理,符合避免当事人诉累、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以基础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案件案由并一并审理代位权事实,不属于认定基本法律关系错误

 

【参考案例二】基本案情: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海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被告主张拖欠工程款及利息,要求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海口分公司出具的代付款复函构成债务加入,且依据代位权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总包方及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中,虽未支持原告依据代位权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总包方及发包方承担连带责任,但并不是因为两个案由在同一个案件中审查持有异议,仅是因为法院认为“认定债权人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三是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是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本案中,某某公司1未提供证据证实某某公司3与某某公司2之间存在明确的到期债权,某某公司3亦不认可其欠付某某公司2工程款。债权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不应超过债务人对其相对人的债权范围,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3与某某公司2的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

2023)琼0108民初16371号民事判决书并未确认某某公司3与某某公司2之间存在债权,某某公司2的债权不明确,在此情况下难以认定债权到期,……

 

四、结论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建设工程领域实际施工人在同一案件中,基于同一工程事实,同时按合同关系和代位权两个不同法律关系向转包人与发包人主张付款,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与实践可行性

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种诉讼方式的接受度不一,结合上面案例可见有部分法院对该种诉讼方式是予以认可的。但合并审理并非简单的程序叠加,而是对当事人诉讼能力与法院审理水平的双重考验。接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主体在采取这一策略时,应充分评估案件事实、证据状况与管辖条件,精心设计诉讼请求,并做好应对程序风险的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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