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欠条主张被告借款,被告否认系本人签名,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1、原告提供欠条主张被告借款,被告否认系本人签名,申请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问题编号:C2024120300471)
【最高院回复意见】这属于法官的心证问题。法官根据生活经验法则,首先认定原告是否尽到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对其所举证据,包括当事人陈述,进行全面分析认证。
被告否认签名的主张,只产生否认原告主张的效果——亦即要求原告进一步补强证据并证明其主张的待证事实。
无论被告的否认是否成立,如果原告举示的现有证据得出的结论不能支持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被告借款,则认定被告借款的事实主张不成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认定原告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则认定其主张成立。
被告提出否认签名的抗辩,属于其诉讼权利,并不发生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如果被告进一步行使诉讼权利,举示反证,并能够动摇法官关于原告就被告借款这一待证事实举示的证据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心证,使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则应当认定原告的事实主张不成立。法官目测签字笔迹真伪是其经验法则作用的范围,也是其自由心证范畴,可以帮助法官进一步形成心证。如果字体明显不同,可以要求原告再举证。如果法官目测难以确定笔迹真伪,原告其他证据证明力又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则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否则,原告举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被告否定原告证据,应承担举证责任,比如申请笔迹鉴定。被告不申请鉴定或拒绝缴纳鉴定费,则应认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
综上,题设中两种意见各有偏颇,症结在于对诉讼否认所产生的效果认识不清。合理的否认发生使对方进一步补强证据和证明力的效果,不发生举证责任的再分配问题。
2、认定承包人应承担的超审违约金时应考虑哪些因素?(问题编号:C2025091800023)
【最高院回复意见】超审违约金一般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承包人送审的建设工程价款预结算总价超过发包人最终审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总价一定比例时,对超出约定比例部分应支付的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等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承包人应支付的超审违约金时,应考虑合同约定的超审违约金数额大小、当事人是否请求调整违约金、承包人超报预结算总价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等因素,既应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应注重维护合同公平。
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以合同有效且当事人存在相应违约行为为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合同中关于超审违约金的约定亦无效,当事人请求按照或者参照合同约定认定承包人应支付的超审违约金的,不应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超报建设工程价款预结算总价存在过错,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依据其过错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