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案聚焦】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1月登记结婚,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与被告杨某认识,后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被告王某多次向杨某转账共计16万余元。张某得知后,将王某、杨某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二被告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杨某出庭发表答辩意见辩称:张某的主张与其无关,该款项系用于替王某还款、倒账,不应由其进行返还,即使返还也不应全部返还。王某未到庭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全部向其个人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共同财产作出处理决定,夫妻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在本案中,王某与杨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用于转账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与张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杨某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违反公序良俗,案涉赠与行为应为无效,张某可以作为财产共有人要求向其个人返还。对于返还数额,考虑在双方互有转账往来的情况下,杨某转账给王某的款项应当予以扣减后进行返还。结合双方的转账金额,对部分款项性质根据举证责任、合理性以及关联性进行审查后,判决杨某向张某返还9万余元。
法官说法
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不享有独立处分权,重大处分须双方合意,单方擅自处分构成对共有权的侵害。婚外赠与以破坏婚姻家庭为对价,冲击婚姻忠诚、家庭稳定与社会公序良俗,夫或者妻一方赠与第三人财物,属于非因正常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违背公序良俗,应当认定无效。婚外受赠人主观非善意、无对价取得财产,返还范围以实际受赠总额为准,不适用过错抵扣或份额折减。无过错配偶请求全部返还的基础是共有权保护,目的是恢复夫妻共同财产原状。
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系合法夫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有悖于社会道德,有违公序良俗。王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以转账的方式转给杨某,侵害了张某的权益,王某未经张某同意向杨某的转账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张某作为夫妻财产共有人有权主张全额返还,返还数额应结合双方转账的金额以及具体案情进行判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七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