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案聚焦】使用未成年子女房产进行抵押借款,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8日,经杨某与王某协商,王某女儿刘某1(已成年)同意王某以其名义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4万元,借款期限为:2024年4月28日起至2024年5月4日止;如不能按期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视为违约,违约金3%等;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王某与杨某口头约定,将王某儿子刘某2(16岁)名下A房产进行抵押担保,刘某2在“抵押担保人”后签名捺印。王某在“担保人”后签名捺印。杨某依约向刘某1银行账户转款44万元。刘某2于2008年1月出生,为聊城某中学在校学生。
借款期限届满后,杨某多次要求王某等人偿还借款和履行担保责任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刘某2、刘某1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支付违约金等,并请求判令其对刘某2名下A房产享有抵押权和优先受偿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杨某对刘某2名下房产是否具有抵押权的问题,刘某2在借款合同签订时只有16岁,属于在校中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有关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签订,已经超过了其所在年龄阶段的认知和辨认能力,显然不属于其当时所应有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有王某作为刘某2的监护人,是合同的借款主体,但王某为自己借款,却以刘某2的个人财产设定担保抵押,处分了被监护人的财产,侵犯了被监护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担保和抵押行为无效,杨某请求对刘某2名下房产享有抵押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杨某该项诉讼请求。原告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于金额较大的担保行为,应由未成年人的父母进行代理或同意、追认。但并非在父母进行代理或同意、追认情况下,担保行为即为有效。
按照法律规定,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为维护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应当处分未成年人的财产;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如父母以法定代理人名义使用未成年子女财产进行担保,贷款供自己使用,而非用于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医疗或为其纯获利益事宜,则该担保行为因违法而无效。父母代理未成年人子女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从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这一根本目的出发,保护未成年子女美好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第三款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第二款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