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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施行!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要点解读:六大变化与企业合规指引

收录时间:2025-10-17 09:48:41浏览: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25年10月15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订针对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竞争问题,全面强化了对市场秩序的规范与保护。以下为对企业经营产生直接影响的核心变化及对应法条解读。

 

一、网络竞争行为划定“红线”

新法明确将“流量劫持”、“数据窃密”、“组织网络水军”等常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禁令,要求企业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干扰他人服务,亦不得滥用平台规则进行虚假交易或评价。

企业合规提示:企业需全面审视自身技术应用与网络营销方式,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避免技术滥用带来的法律风险。

 

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  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等,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二、中小企业权益获专项保障

为营造公平交易环境,新法特别禁止大型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企业合规提示:大型企业应规范内部采购与付款流程,确保交易公平;中小企业则获得了对抗不合理交易条件的明确法律武器。

 

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  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五条  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

 

三、虚假宣传与商业诋毁规制升级

新法扩大了虚假宣传的界定范围,明确将组织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刷单炒信”行为纳入规制,并加大了对商业诋毁行为的处罚力度。

企业合规提示:企业营销宣传必须确保内容真实、全面,杜绝任何形式的虚假数据与误导性信息,同时应积极监控并维护自身商业信誉。

 

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四、平台经营者责任显著强化

新法明确规定,平台经营者负有建立公平、透明的平台内部竞争规则与管理机制的义务,需及时制止平台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企业合规提示:平台型企业需尽快完善平台规则与内部治理机制,建立高效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避免因管理失职而承担连带责任。

 

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中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不正当竞争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引导、规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公平竞争;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报告。

 

五、商业秘密保护与举证优化

新法引入了“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即在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可转移至涉嫌侵权方,这极大地降低了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维权难度。

企业合规提示:企业应建立并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对核心数据、技术信息和客户名单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并与涉密员工签订严格的保密协议。

 

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六、信用监管成为长效约束

新法强调信用监管,规定经营者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将被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企业合规提示:企业的信用资质已成为核心资产。任何违法经营行为不仅会面临高额罚款,更可能导致“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直接影响市场合作与融资活动。

 

对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网络从事不正当竞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滥用自身优势地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总体而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旨在全面营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企业应以此为契机,主动加强内部合规审查,规范经营行为,将合规要求融入日常运营,从而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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