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单方制作、仅有对方单位个别工作人员签字的说明或费用清单,不足以作为有效证据
【裁判要旨】
1.单方制作文件的证明力认定:一方当事人单方制作、仅有对方单位个别工作人员签字但未加盖公章的说明或费用清单,不足以作为认定对方当事人认可其内容并承担相应付款责任的有效证据。对方当事人对该文件内容不予认可的,提出主张的一方负有进一步提供充分证据(如签证、会议纪要、监理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明其索赔项目、具体期限及金额客观属实的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鉴定意见的优先采信规则:在当事人就专业性问题(如工程造价、停窝工损失等)存在争议且各自提供的证据均不足以独立作为认定依据时,依法委托作出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主要依据。对于鉴定机构基于现有有效证据(如经双方确认的《工程延期审批表》)能够计算出的费用予以确认,对于证据不足、无法证明的时间段或工程量则不予计算,该处理方法符合证据规则,应予采信。
3.停窝工损失的具体认定标准:
机械台班与管理费:必须以实际发生且有证据证明为前提。对于停窝工期间的管理费用,主张方需就除人员工资外的其他管理费用的具体构成、计算标准及已实际发生的凭证进行充分举证,否则不予支持。
非必要费用排除:对于停窝工期间并非必须发生的费用(如本案中的车辆租赁费),法院有权根据案涉工程的实际情况,审查其发生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无法证明系为完成工程必须支出的费用,不予计入损失范围。
案号:(2024)最高法民申227号
裁判精要
关于广安某某公司主张损失金额的认定。
广安某某公司主张《关于解决<某某矿井35KV输电线路某某回路工程>情况说明》及所附窝工费用清单应作为认定损失金额的依据。但该情况说明为广安某某公司单方编制,仅有某某煤业公司工作人员白某东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字,某某煤业公司对此并不认可,不能作为某某煤业公司应当支付情况说明及附表记载的费用项目及金额的证据。且广安某某公司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索赔内容、窝工期限及索赔金额客观属实,故应当以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窝工索赔费用的依据。
广安某某公司主张漏算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机械台班费用及管理费,且未按定额全部支持停窝工期间管理费用。一审期间,广安某某公司提交了经某某煤业公司确认的《工程延期审批表》,载明工程因线路改线、征地原因,工期进行了顺延,其中还写明工期延误的具体起止日期。鉴定机构据此计算出施工机械窝工索赔费用,对于未提供证明的时间段及工程量则反馈无法计算出费用金额,二审判决采信了鉴定机构的意见。广安某某公司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除管理人员工资外的其他管理费用的具体金额构成并已实际发生,主张该部分金额计入损失数额缺乏事实依据。工程停窝工期间车辆的租赁费并非必须发生的费用,二审判决考虑案涉工程实际情况,对此未予支持,广安某某公司主张车辆租赁费30万元应纳入损失理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