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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应对已付数额举证

收录时间:2025-09-24 09:44:23浏览:

裁判要旨

实际施工人依据相关规定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时,法院应查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数额及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数额,以二者中较小数额为限判决发包人担责,发包人对已付工程款数额负有举证责任,不能举证的,按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数额担责,同时法院应先查明发包人欠付金额,不能直接推定责任。

 

争议焦点

1. 如何认定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

2. 发包人欠付承包人的工程款数额是多少。

 

裁判意见

本案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协议书》等法律事实均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18年)》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方式和条件。

首先,发包人的付款责任受到其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以及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数额的双重限制,应以较小的数额为限,避免损害发包人权益。

其次,法院必须查明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数额,不能简单地因双方对欠付数额存在较大差距就错误适用旧的司法解释,而不去核实发包人已付及欠付工程款的具体数额。

再次,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实际施工人介入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结算及付款存在困难,要求其对发包人的付款情况举证不合理,发包人应对其已付工程款数额承担举证责任,若不能积极举证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付工程款数额,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按照转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数额承担付款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明确和强调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涉及三方主体(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时,对于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问题的处理规则和责任认定原则。一方面,合理地平衡了各方权益,既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避免其因难以获取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付款证据而无法有效主张权利,又防止了发包人因责任认定不清而承担不应有的过度损失;另一方面,为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和操作规范,有助于统一裁判标准,减少因法律理解差异导致的司法不公现象,对于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也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律评析

这个案例从多个角度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准确的解读和运用。首先,严格遵循了法律适用的规则,根据法律事实发生的时间确定了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确保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合法性。其次,对《建设工程司法解释(2018年)》第二十四条的理解和运用尤为关键。准确把握了发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时,必须以查明欠付工程款数额为基础,且受到双重数额限制的要点,避免了对发包人责任的不合理扩大,体现了司法的公正性。再次,在举证责任分配的探讨上,充分考虑了实际施工人在获取证据方面的困难和现实情况,遵循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同时,又根据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变通,使举证责任的分配更加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为实际施工人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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