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会议纪要: 建设工程转包合同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
Ⅰ、纪要主旨:
建设工程领域中,转包合同结算是否以承包合同结算为前提,是实践中常见争议。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2019年第5次法官会议纪要明确: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为独立合同,无特殊约定时,转包合同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结算为前提。实际施工人提交结算资料后,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间内审核;仅以发包人未结算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Ⅱ、解析:
1、承包合同(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的《总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如乙公司与丙的《转包合同》)虽针对同一工程,存在事实牵连,但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分属独立法律关系。承包合同的履行(如发包人是否结算)与转包合同的结算无直接关联。
2、仅当当事人明确约定“转包合同结算以承包合同结算为前提”,或约定“工程款按承包合同结算金额扣除管理费”(需以承包合同结算确定金额)时,方可认定结算存在前提关系。单纯约定“参照承包合同定额结算”,仅为计价方式约定,不构成结算前提。
Ⅲ、承包人的审核义务与责任
1、实际施工人(如丙)提交结算资料后,承包人(如乙公司)需在合理期间内审核并提出异议。若长期怠于审核(如乙公司收到丙的资料后未回复,亦未提交发包人审核证据),应自行承担后果。
2、承包人主张结算资料存在“水分”或瑕疵的,需具体说明理由并提交证据,或申请工程造价鉴定;无合理抗辩的,法院可依据实际施工人提交的资料认定工程款。
Ⅳ、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与法律依据
1、实际施工人依法主张工程款是核心权利,限制该权利需有充分理由。即便承包合同与转包合同可能出现价款差异,亦属不同合同履行的正常结果,承包人可通过再审程序救济(如发现新证据)。
2、《民法典》第791条禁止转包,明确合同独立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第43条保障实际施工人向转包人主张权利,第27条明确付款时间认定规则,为纪要结论提供依据。
Ⅴ、实践意义
该纪要厘清了转包合同结算的独立性原则,强化了承包人的审核义务,避免其以发包人未结算为由转嫁风险,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尤其是农民工群体)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建设工程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