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借他人账户收款,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执行该账户资金?
当被执行人借助他人账户收取款项,申请执行人能否要求执行该账户资金?案外人以账户名义主张排除执行,法院又该如何认定其权益的真实性?
裁判要点
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若申请执行人主张执行案外人账户内款项,案外人需就其对该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当案件事实表明被执行人存在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且案外人无法合理解释款项来源、证明资金权属,未能完成举证义务时,法院将认定该款项属于被执行人财产,支持申请执行人继续执行的请求。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申请执行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案外人则主张对争议账户款项享有权益,试图排除强制执行。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认定由案外人对其权益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通过比对租赁合同租金、租赁面积等交易细节,锁定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同时,对案外人提交的收款收据等证据进行严谨审查,发现其无法证明款项权属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基于此,法院认定案外人未完成举证义务,款项应归被执行人所有,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案件索引:(2024)新31民终14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