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法院关于表见代理纠纷案件八条裁判规则及规则解析
1、盖章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充分条件,要区分不同情况和结合相关证据,才能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
规则解析:
盖章只是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属于意思表示的客观化和外在化,与代理人的签字没有本质区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必须通过自然人表达意思表示,因此,只要自然人是无权代理,无论其在合同上签字还是盖单位公章都属于越权行为。可见,盖章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充分条件,要区分不同情况和结合相关证据,才能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盖章系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的结果或行为人盖章行为越权,仍然可以否定表见代理的构成。
2、行为人在合同上盖章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
规则解析: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行为人在合同上盖章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要情形包括:
(1)单位将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给个人,个人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的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2)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企业法人采取了有效防范措施,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3)单位聘用的人员利用单位对公章、介绍信、合同书保管不善的漏洞,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4)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的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单位履行了合理通知义务,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5)非本单位人员利用单位管理不善的漏洞,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在单位场所签订的合同。
3、行为人在合同上盖章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
规则解析:
行为人在合同上盖章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包括:
(1)非本单位人员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2)非本单位人员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的合同。
(3)本单位聘用人员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且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签订该类合同授权的。
4、因表见代理成立,被代理人承担责任后,其因履行合同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追偿,但应限于直接损失和财产性损失。
规则解析:
因表见代理成立,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视为有权代理,行为人视为代理人,行为人应当向被代理人负责,承担法律责任。被代理人承担了法律责任后,其因履行合同所遭受的损失,可以向行为人追偿。被代理人向行为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请求权分类上应当归入广义侵权责任范畴。具体而言,在行为人无代理权的情况下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更接近于侵权责任;在行为人超越代理权限时,接近于违约责任——行为人违反了委托合同的授权范围;在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时,近似于违反后合同义务,行为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合同法上的责任。损害赔偿的范围,从侵权责任出发,应当限于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由于该损失属于财产性损失,因此更不包括精神损失。
5、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认定。
规则解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有理由相信”是指行为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6、表见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的认定。
规则解析:
人民法院在判断表见代理中行为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时,应当结合行为成立与履行过程中的各种因素综合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还要考虑行为的成立时间、以谁的名义签字、是否盖有相关印章及印章真伪、标的物的交付方式与地点、购买的材料、租赁的器材、所借款项的用途、建筑单位是否知道项目经理的行为、是否参与合同履行等各种因素,作出综合分析判断。
7、行为人利用私刻的单位公章从事民事行为的效力及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
规则解析
行为人利用私刻的单位公章从事民事行为,这里的行为人包括单位员工和单位员工以外的人两种类型。如果行为人是单位员工,其私刻单位公章对外从事民事行为时,单位不知情,即单位没有过错,故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并从事民事行为,其效力不及于单位,单位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单位对于行为人的私刻公章行为明知而不反对,或者单位虽然不明知,但有证据证明单位有疏于管理上的过错,则该单位应当基于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行为人是单位以外的人,其私刻单位公章对外从事民事行为,关键要看单位是否明知,若单位不知情,则单位不应承担责任;若单位明知但不表示反对,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8、行为人盗盖单位公章从事民事行为或者实施犯罪时单位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认定。
规则解析
行为人盗盖单位公章从事民事行为或者进行犯罪活动,这里的行为人既包括单位员工,也包括单位员工以外的人。无论是单位员工还是单位以外的人,只要单位的公章被盗,说明该单位在管理上存在漏洞,单位是有过错的,故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研究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私刻单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签订经济合同的方法进行的犯罪行为,单位有明显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单位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