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单纯请求确认事实和事实关系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
裁判要旨
在民事诉讼领域,人民法院通常不受理单纯请求确认事实或事实关系的诉讼。确认之诉的审理对象仅限于法律关系,而不涉及对客观事实本身的认定。也就是说,当事人若仅要求法院确认某个事实或事实状态,不属于法院主管范围,确认之诉的核心在于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关系 。
争议焦点
当事人请求确认事实和事实关系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
裁判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其一,关于确认之诉的适用范围。确认之诉旨在明确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续,其审查对象仅限于法律关系,不涵盖客观事实及事实状态。当事人诉求确认实际借款金额、主张利息按约计算,本质上属于事实认定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可受理的诉讼请求范围。
其二,关于诉讼请求的有效性要件。民事诉讼要求原告的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并附具相应事实与理由。本案中,所提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以履行债务为生效条件,在该前提条件尚未成就的情况下,原告即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给付义务,导致诉讼请求内容不确定,不符合司法裁判的明确性要求,依法不应支持。
其三,关于法律关系的审理边界。《合作投资框架协议》所涉法律关系与本案争议的借款合同关系性质不同、法律依据各异,基于民事诉讼“一案一诉”原则及法律关系清晰审理的要求,不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合并处理。
简要分析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确认之诉的客体是法律关系而非事实,强调了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这一裁判意见为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诉讼程序的规范性和效率,同时也有助于避免当事人提出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的诉讼请求。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