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当得利纠纷案件11条裁判规则
1、同居期间的必要生活费不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
男女双方恋爱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开支属于必然产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不当得利;一方为另一方垫付的小额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合理的度,一般也不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
2、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并将该财产给予婚外第三者的,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孙某某诉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定应当归夫妻一方的情形外,原则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进行感情交往并将共同存款等夫妻共同财产给予该第三者的行为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该行为侵害了夫妻另一方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而婚外第三者取得该财产并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夫妻另一方可基于其对该共同财产的合法权利向婚外第三者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其返还该财产,法院对此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文号】:(2017)鲁03民终3662号
3、依合同取得他人添附财产不构成不当得利。
【裁判要旨】:
构成不当得利的前提是取得他人财产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他人未经本人同意且在本人财产上添附的财产,不属于不当得利。
4、欺诈性抚养中的生父责任
【裁判要旨】:
欺诈性抚养案件中,养父申请对生父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但其他案件中不宜扩大对条文中“当事人”一词的解释范围。当生父构成侵权行为时,养父可以依据侵权行为理论主张抚养费和精神损失。当生父不构成侵权行为时,养父可以依据不当得利主张抚养费。
5、借婚姻索取财物应当退还,构成不当得利纠纷。
【裁判要旨】: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其不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应当正确区分借婚姻索要财物与婚前赠与、合理给付彩礼、以结婚索取钱财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索取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民法典》将“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作为法律条款明确后,对假借婚姻名义索取财物的行为有了准确的定调,援引法律依据不再“含羞”,为受害人的维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非法侵害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涉及面广、伤害性大、危害性强,民法典将“借婚姻索取财物”认定为是违背婚姻自由的行为,并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既向大众清晰准确地表明了法律对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又有效地指引和规范了相关行为。
6、北海市人民政府与北海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海金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两债权人共同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将全部债务偿还给其中一债权人,该债权人不将部分权益返还给另一债权人,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文号】:(2004)民二终字第39号
8、李某与杨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本案是因婚外情导致的不当得利纠纷,因现实生活中有类似情况的出现,故本案的处理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法律明确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例中,杨某接受宋某赠与的财产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因此不属于有偿取得,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方面因该66万元数额巨大,且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宋某无权单独处理,其无偿赠与杨某的行为损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有违公平原则。并且原告丈夫与情人的关系与我国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是相违背的,违反了公序良俗,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宋某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李某作为财产所有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杨某全部返还。
9、民间借贷出借人因证据不足败诉,能否以不当得利另行起诉?
【裁判要旨】: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16)浙民申295号
10、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并主张被告构成不当得利后,被告应就其抗辩事由承担初步举证责任。
【裁判要旨】
Ⅰ、不当得利纠纷中,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根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原告应就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构成不当得利提供证据。
Ⅱ、认定被告是否不当得利,关键是认定其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从举证责任角度分析,对得利没有合法依据的举证,系对消极事实的证明;权利主张人(原告)对于消极事实通常无法直接予以证明,而需要从相关事实中予以推导判断。这其中,得利被主张人(被告)对消极事实的抗辩,则会成为认定消极事实主张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
Ⅲ、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被告取得诉争款项是否具有合法依据,不仅原告需就其主张提供证据,被告亦需就其抗辩主张提供证据,法院在审核认定双方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基础上作出认定。
【案例文号】:(2016)最高法民再39号
11、依据确权生效判决主张不当得利,诉讼时效应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被告应对其获利支付对价承担举证责任—樊某朝诉史某八不当得利纠纷案。
【裁判要旨】
房屋所有权确权纠纷中,败诉一方依据该案生效判决向胜诉方主张其已支付的房屋所有权对价所发生的争议应当定性为不当得利纠纷,该不当得利纠纷诉讼时效应当从生效判决送达之日起算。
不当得利纠纷中,原告支付了购房款,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被告取得所有权,如不能证明已支付对价,其因此取得的利益正是原告所遭受的损失,两者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对其获利支付对价举证不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